摘要

改良犯罪构成四要件与移植德日的阶层体系是完善我国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两条可供选择的路径。但是,德日的阶层体系只定性不定量、弱化主体要件地位、不能体现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等缺陷,都决定了其难以简单移植以适应中国现行刑法。所以,改良犯罪构成四要件是较好的路径选择。缘此,需要进一步回答犯罪构成要件的个数以及四要件之间的结构关系等问题。否定犯罪客体要件的诸种观点不可取而必须坚持四要件说。全面评析当今国内学者的多种排序观点可以得出,犯罪客观要件、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排序主张较为合理。四要件之间的耦合关系是相乘或者幂的关系而不是相加关系,不能把四要件的司法运用看成是"堆积木"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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