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教义学是以形式理性作为其逻辑出发点的,然而,刑法教义学并不排斥价值判断,正确揭示刑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刻把握犯罪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规范判断和实质判断,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是建立在自然主义基础之上的,因而将价值判断拒之于外。此后,随着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从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到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都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价值判断。及至罗克辛(Roxin)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将价值判断作为一条红线贯彻整个犯罪论体系,实现了对“李斯特鸿沟”的跨越。价值判断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各个阶层都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犯罪的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