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权利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后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完善空间。未来《公司法》修订应当将权利主体限缩为异议股东,即曾经行使同意权的股东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将公司以及公司指定的人纳入主体范围。行使条件应当尽量予以简化;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宜根据情况区分处理,具体长度也应做类型化处理;行使效果应强化物权效力,以保护权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