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制度对于纠纷化解具有重要意义。诉讼和仲裁的对接,需建立在二者解纷目标的一致性和解纷功能的差异性上。当前,中国商事仲裁存在的"三化"现象——仲裁机构行政化、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员资格高阶化,导致公信力不够,效率不高,有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问题根源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全、法律父爱主义错位、商业社会缺位。也即"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权力边界不清。应当根据法律服务市场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体现当事人权利本位、自由优先和选择至上原则。探索建立网上仲裁机制,提高商事仲裁的便捷性。完善商事仲裁规则,实现与诉讼程序互补。改革商事仲裁员选任资格,扩大仲裁员选人范围,提高商事仲裁影响力。倡议建立相对自洽的商事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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