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现代复杂多变的环境治理难题,自愿环境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手段,将行政性、合意性与公益性融于一体,很快便脱颖而出。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一直争执不休,君子协定说、行政指导说和契约说都有学者主张,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自愿环境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在这一前提下,自愿环境协议便与传统行政法学中的依法行政理论产生冲突,其正当性由此存疑。借鉴日本处理此困境的经验,立足于实质法治与服务行政维度对依法行政理论进行修正,有助于使自愿环境协议具有更大包容性,解决自愿环境协议正当性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