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有必要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从行为主体自身利益来激发市场活力。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立法已实现从“管理型立法”到“促进型立法”的转型。“促进型”立法虽然已设置了一定的激励措施,但仍有大量未解问题,有待进一步挖掘法律的“利导性”潜力。民营经济立法应走向“激励型立法”,以立法创造增量利益关系。“激励型立法”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借鉴国外在经济立法激励型实践样本中的经验和举措,创造新型利益关系平台和机会,以实现权益分配制度机制的创新。在今后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中,要以集群、顺变、利导、赋权、赋能、共享等利益和机会的增量措施来建立激励机制,深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潜力,让民营经济的创造活力充分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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