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科技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同时也因其"空白型金融创新"的特质给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带来严峻挑战。美国在金融科技的立法方面,强调"建章立制,立法先行",创制法律规范具有前瞻性;在监管方面,秉持"负责任的创新"的监管理念,创新监管范式,力求实现金融创新与合法合规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可合理借鉴美国的立法和监管经验,加强金融科技的顶层设计和立法建设,创制新的专门性立法,构建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协调机制,研究以行为监管为导向的监管范式,构建包容性监管制度,探索完善中国式"监管沙箱"机制,最终建构"技术驱动型"的金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