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经济社会中,投资者为了实现资本的最大化,又由于自身顾虑及制度的限制,导致股权代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股权代持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名义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就比较复杂。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宜认定为委托代理,名义股东民事责任承担应该分三个层次来考虑。首先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以意思自治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其次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目标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以股权代持类型来确定责任,规则运用时连接公司法的特别规定;最后是名义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要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区分内外。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