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法律责任的典型特征之一,如服务提供方加害给付、未尽安保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等造成服务接受方合同利益及固有利益双重损害的,均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我国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确立的"择一请求"原则无法周全保护受害人权益,造成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法律适用困境。通过设立"违约侵权责任"融合两种责任的内容,亦即将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合并为"违约侵权责任请求权"一个请求权,能够消除请求权竞合情形下"择一请求"产生的实益差异,实现一种责任,全面赔偿之法律价值,符合民法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