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理解并不清晰,而这关系到涉外纠纷中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和实施,因此有必要厘定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内涵和外延。地域性也称为属地性,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并不排斥域外效力在某些情形下存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属地性处于不断削弱的状态。域外效力作为属地性的对立概念,应分成两个层面:积极域外效力和消极域外效力,前者体现于本国规范管辖权的主动扩张,后者体现于本国法律被他国被动认可。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比其他私法的属地性更严格,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公共政策的产物,但其私权属性也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不再体现于权利在域外的非延续性,而主要体现于其在各国具有独立性和保护程度的差异性,这两种地域性特征也存在削弱的趋势。知识产权的积极域外效力可以基于效果原则而存在,其主要在于防止"竞次"现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各国也逐渐接受知识产权的消极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制度将是一块重要的国际规则,我国应适当地对待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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