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专门和非专门但将会大量直接适用的民事传播行为规范,共有80个条(款),其中在人格权编中最为集中。总则编基本上照搬了《民法总则》原文;合同编中,解决了网络合同订立依据、成立时间及悬赏广告效力,但网络服务合同未能类型化列举;人格权编的显著特征是在涉及传播行为的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对信息时代的回应,也体现出人格权的内涵、保护与信息技术的关系,但存在已规定或认可的抗辩事由未被纳入、肖像的扩张保护不充分等细节问题;侵权责任编丰富扩展了网络侵权条款,但传播侵权未能类型化列举。《民法典》对信息时代新传播生态有了相当程度的回应,但仍需进一步回应。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