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二、投邮主义(Mailbox Rule)1.定义1投邮主义,又称"发信主义",是普通法中确定承诺(acceptance)生效时间的原则。其基本定义为,受要约人以书信、电报对要约进行承诺时,在符合镜像原则的前提下,承诺一经投至邮筒或者交至电报局即发生法律效力(effective upon dispatch)。除了寄送书面承诺,开始履行要约中的义务也是对要约进行承诺的一种形式(acceptance by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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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