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含义与定位上,行政处罚之通报批评,既区别于具有组织内部色彩的处分措施,又需在行政执法领域被明确为处罚类型的过程中采用限缩概念,即一种具体的处罚措施,整合取代类似的公开谴责等措施。在内容与属性上,通报批评与警告有类似特征,但不仅限于“申诫罚”的属性,还因其通报过程兼有“声誉罚”的色彩。在适用方面,通报批评宜通过法定名称、口头批评与处罚决定书、单处等问题实现统一形式,亦需在比例原则与“过罚相适应”标准下杜绝“一刀切”的模式,在行业监管与社会治理等领域以公共利益、行业影响等标准区分行为违法程度,分别对应全社会通报、行业通报、单位通报等范围,并以行政机关宣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途径实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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