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双向扩张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渐成常态。既有的各种竞合理论不仅未充分满足民法学的体系要求,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法律适用困境。竞合理论应区分构成论与效果论两个层面。竞合分为违反给付义务与违反保护义务两种基本类型。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应采新法条竞合说,即不再依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依规范目的为标准,决定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同时依循《民法通则》中的统一民事责任制度,解决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方式的竞合问题。在立法上,减少竞合是值得追求的,然而只有全面剥夺合同法的保护功能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合同法》第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不仅不能实现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立法目的,还会架空法律对某些类型侵权责任的利益配置,因此在解释论上应予限缩,在立法论上应予废除。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