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就其条文本身而言,在涉及的犯罪类型、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以及情节恶劣的界定上都需要通过教义学的方法,明确处罚的犯罪类型,确定本条款处罚范围,限缩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分类认定不同情况下的情节恶劣。另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可避免机械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面对恶性事件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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