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科技进步法》第20条结束了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国家所有权的历史,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其他权利的就此缺位。借助比较法研究中美两国政府在财政资助形成科技成果上的权利后,提出三个建议:第一,增设政府权利披露程序可以促进监督权的行使。第二,设立第三方的独立行政主体以监督介入权的行使,并提出具体的介入权行使程序的完善方案。第三,建议保留无偿的使用权以维护国家利益。政府使用权、监督权和介入权三维一体的权利设置既可以一定程度上平衡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也有利于督促相关单位主动促进财政资助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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