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居民性组织,依法具有相应义务和职责。特别在当前全国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中,居民委员会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最基础单元,作为自治基层组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复杂的社会治理体系内部协调居民与组织的关系,其治理效果直接影响到市域社会治理的效果。但在立法与实践层面,存在诸如缺乏全面的民事能力、自治功能属性不清以及民事行政属性的混同等局限。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确立居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发掘居民委员会的互动价值,明确居民委员会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与功能,能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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