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新兴的柔性纠纷化解制度。通过对各省市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实践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件中磋商主体、磋商程序及磋商结果的考察,发现磋商实践因主体边界问题、程序缺陷及磋商标准不明确导致的实效不彰。建议弥补立法缺失,构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磋商体系,促进磋商程序精细化和完善化,明确磋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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