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无须是公款的使用人;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若无主从之分,则应遵循"宁轻勿重"这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定性,但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共同犯罪数额是定罪依据和法定的量刑情节,分赃额只是酌定量刑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