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刚性手段抗诉和柔性手段检察建议的结合适用,展示了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监督纠正者角色。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为汇聚各方合力搭建平台,展示了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和解促成者角色。作为法律监督概念宪法化之后的一种自主性发展形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需要回归监督法律实施的本义,做好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者。作为记载行政检察监督实践成果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逐步实现从政策宣示型、方法推广型向统一适法型、规则价值型的模式转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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