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规定具有刑法解释扩张化的倾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个人信息人格权中的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包括个人信息公开的自决权以及个人信息使用范围自决权,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不在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保护范围之内。司法解释对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目的主要是对抽象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范围既容易导致刑法的立场不明确,不利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不具有必要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