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新兴的内生风险与外来风险为表征的现代社会,旧有的针对传统犯罪刑罚预防有效性问题被不断放大,新兴的针对高风险犯罪惩罚有余而预防不足的困境逐渐凸显,再犯罪预防问题需要被重新审视。对此,逐渐产生了预防性监禁制度,并形成了以德国的保安处分模式和比利时的附加刑模式为代表的两种模式。我国对于再犯罪预防采取了“惩罚—刑罚—累犯与安置教育”的单向一元双核模式。但单纯的惩罚难以满足当代社会的预防需要,一元的刑罚模式难以有效预防犯罪,建立在事后惩罚模式基础上的累犯制度预防效果不足,安置教育制度适用范围偏窄且独立于刑法之外。未来需要建立“惩罚与预防—刑罚与保安处分—累犯与预防性监禁制度”的双向二元新双核模式,形成侧重惩罚的累犯制度与强调预防的预防性监禁制度的双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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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