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逐渐被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所使用,该协议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风险,活跃资本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存在与法律冲突的情况,融资方也容易因不了解对赌协议而受到投资方的制约。对赌协议不违反公平原则,不会因构成企业间借贷而无效。但对赌协议的优先清算权条款会有违反同股同权原则的风险;其股份回购条款也可能牵涉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导致无效。在完善对赌协议方面,则可以采用赋予公司创设类别股的权利,放宽股权回购限制,加强对赌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和风险防范教育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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