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池是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共享的新产物,有利于提高数据交流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但如果利用不当也可能带来构筑过高市场壁垒、促成垄断协议、抑制创新、损害社会福利等风险。面对算法驱动下数据池共享行为所具有的隐蔽性增强、意思联络弱化的特点,反垄断法中传统的垄断协议分析理论在适用上陷入协同行为认定存在障碍、默示共谋分析框架缺失的规制困境。作为应对,通过对数据池共享行为中竞争要素的厘清、垄断协议意思联络要件的破除以及大数据监管模式的构建,有助于确保数据池共享行为的价值发挥与风险防范,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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