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制度目前尚无实体法方面的根据的大背景下,要实现对实施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从宽处理的效果,只能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条文中去寻找。我国单位犯罪规定的特点是,在自然人刑法中,以单位自身犯罪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处罚上实施“双罚制”。这种特点注定我国目前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总体上必须在现有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但是,最高检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个别案例却偏离了这一基本思路,对于与企业活动并不相关的企业领导的犯罪行为,也以企业合规不起诉为由予以从宽处罚。这种倾向值得注意。其不仅会将在我国刚刚起步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引入歧途,还会导致人们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产生误解,使其无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