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下黑"问题产生的根源,既在于一切权力所具有的共性,也在于反腐败权力的独特性及其运行的相对封闭性。防治反腐败机构"灯下黑"问题,一般需要在充分赋权和加强监督与问责之间求取平衡。有效防治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问题,则需要在制度规范、加强内部监督、改进与强化社会监督与外部监督等方面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