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律师能力与法律和社会公众对证券律师的要求之间的关系模型有三种:能力与要求基本相当模型、能力大于要求模型、要求大于能力模型。在前两种模型下,对个别律师的惩罚是有效的;而在第三种模型下,对个别律师的惩罚本质上是抽签式对证券律师系统的惩罚,惩罚是无效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财务造假丑闻不断被揭露,法律与社会公众对证券律师调查事项范围的要求,以及对证券律师调查深度的要求日益扩张。我国目前属于第三种模型,应走出这一模型,回归到第一种模型。为此,需要进一步区分法律事项与会计事项,限缩证券律师调查事项的范围,明晰证券律师注意义务的标准,降低对证券律师调查深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