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通常被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缘起于完全赔偿原则对因果关系的采用,解释论上为弥补事实因果关系的不足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一般地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作为理论构成,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本源意义的相当因果关系已无法有效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达致法结论的妥当性,基于盖然性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开始转向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规范目的说抛弃了相当因果关系的思考方法转而直接对损害赔偿范围实施规范性的评价工作。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输出国"来看,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得到了压倒性的支持,相当因果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潜在的变迁,并受到其他理论构成的强烈冲击。从我国本土资源来看,立法上形成了以合理性为中心法律构成,司法上亦倾向于有别于因果关系的主观路径。基于此,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应摒弃相当因果关系的法技术,在区分归因与归责的基础上寻求规范性的理论构成,从而更具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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