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打赏款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因相关法律对直播打赏的合同性质定位不明确,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部分法院认定直播打赏为网络消费行为,打赏人与直播平台构成网络消费合同;部分法院将直播打赏认定为赠与,打赏人与主播或平台之间构成赠与合同。究其根源,除法律对直播打赏合同性质定位不明外,主要原因是司法裁判未区分充值行为与打赏行为,导致直播打赏合同性质认定分歧、打赏款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责任主体裁判差异。司法裁判应当区分充值行为与打赏行为,用户充值时与平台构成网络消费合同,用户打赏则为行使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之具体形态,其与平台和主播之间均不成立新的合同关系。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