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互联网领域较传统领域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这也为反垄断中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挑战。在传统实践中经营者达到一定的市场份额往往被推定具有相应的垄断能力。例如欧盟的判例往往将市场份额大于等于40%的企业认定为垄断企业;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时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互联网领域的背景下,应当采用传统模式直接推定互联网企业是否为垄断企业,还是做出符合互联网行业特点的规范成为了争议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希望探讨的核心内容。

  • 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