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构成恶势力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下,正确界定套路贷犯罪中的涉恶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套路贷恶势力的认定,危害性标准具有独立意义。由于危害性标准属于综合标准,法院在认定危害性标准时需要履行充分说明义务。在恶势力内部,恶势力成员的构成需要考察行为人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要考察行为人对恶势力整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客观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判断标准。对于成员间的地位问题,首要分子应是实际行使领导管理权且在套路贷恶势力中形成向心力的人。区分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与从犯,应在承认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地位的前提下,按照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