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的解释于2017年8月发布实施,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决议问题。在《民法通则》于2017年10月出版并实施后,该公司的决议被立即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两部法律关于公司决议行为的定性以及对我国公司法"三分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在北大法宝中检索决议不成立相关案件724例,法宝联想一共选取了42个判例,由于决议不成立是新的规定,所以结合商法规则和法理基础对于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效果,从内部主要是采取消极认定的方式,需要其他行为进行补正,外部而言可以根据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制度对外部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