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财类犯罪涉及人数较多,特别是在涉及到一些小额转款的情况下,往往难以一一查证。针对人数多、数额小、难以一一查证的情况,为避免因认识局限而放纵犯罪嫌疑人或徒增司法机关的负担,无需在每一起案件中均要查清每一个被害人。当然,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对涉及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数额事实仍然需要查证属实,对在此之外的量刑数额可以运用合理的推定,但是应当允许被告人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