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府调处方式有三:当堂调处、官批民调与官认民调。灵活多样的调处模式不仅有助于官府向民间借力,对整个社会调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更能够借此将民事领域纳入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维护大清王朝的统治。此外,对个别性质严重的刑案,或是考虑到社会实效、涉案人关系特殊,也存在调处从宽的特殊处理情形。地方官府如此青睐运用调处,既是植根于彼时基层司法环境土壤中的必然之果,又是阐扬清代统治者意志的不二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