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优待行为是伴随互联网经济产生的综合性竞争行为,对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平台内部生态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过度的自我优待行为也将给市场竞争带来极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平台经营者可能通过自我优待行为弱化平台的互操作性,造成数据垄断,损害信息安全和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和攫取超额利益的目的。考虑到自我优待行为的复杂性,在对自我优待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确立行为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违法性的因素对自我优待行为的性质及竞争效果进行《反垄断法》考量,并给予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豁免权,同时坚持《反垄断法》的规制与平台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自我优待行为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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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