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公共利益原则是建立在宪法本所规设的"一元性的"价值秩序之上。从很大程度上讲,它是国家政策实施的投影布,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必然具有浓厚的政策实施格调。那么,将诉讼阀门交由国家官方发起人——检察机关——掌控乃是诉讼格调的基本保证。由之,也就成全了颇具世界首创性的检察公益诉讼。自然而然,诉讼的主线逻辑乃是"法律监督"。经由法律监督的穿针引线,检察公益诉讼也就生成了推进公共法治教育、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重塑司法公信以及助力反腐等现实意义。然而,由于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过于短绌,再加之法律监督制度本身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必然难竟事功。为此,当下应以"法律监督"为主线确定改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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