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理标志保护起源于竞争法,其法理基础是防止假冒和混淆的竞争法益。但同时,地理标志保护所涉及的法益并不限于防止假冒和混淆,而是包括基于特定产品、特定质量、特定声誉、特定地理环境形成的特殊法益。地理标志保护本质上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私权范畴。地理标志既涉及普遍性的私权问题,也涉及公权力行使的问题,乃是处于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交界地带、带有私权外壳的集体性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基于此,认定并保护地理标志应基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真实性、特异性、地域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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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