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掉包纠纷案件中,对于此物是彼物、此物非彼物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这一问题,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主张由买方证明商品未进行掉包,有的主张由卖方证明商品已进行掉包,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也呈现出同样的两种态势。此类问题长期横亘在买卖双方之间已成顽疾之势,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建立在相关学说和相关司法判例基础上的综合分析表明,由卖方对此物非彼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较为合理,更利于以现实困境为基点应对和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在法学界形成解决此类问题的共识,亦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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