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职业禁止制度虽然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得到了一定的适用,但尚存在适用整体孱弱、职业禁止范围不明确、"从其规定"条款的适用倾向"一刀切"等问题。症结在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职业禁止定位模糊、职业范围缺乏适用标准、职业禁止"刑法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协调性不足。可从确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职业禁止的普遍适用性、扩大职业禁止的范围、明确"从其规定"的适用主体及衔接路径三方面予以破解。凡是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均由法院对其宣告适用职业禁止,终身禁止其从事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