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作为我国独树一帜的传统民法制度,从历史文化、社会实践的角度论述典权存废并不具有说服力。存在之根本是典权有着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代替的作用,暗含着民法公平的理念。典权特殊物权的性质,实现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有机衔接。除此之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问题的缓和,尤其是宅基地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