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机关的集体讨论制度,是我国人大与政府关系在行政组织法上的体现,是把民主集中制优势转化为行政治理效能的制度设计。通过行政立法,它已从一项组织法和内部行政法制度,发展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即行为法和外部行政法制度。这一发展的学理基础是政治过程论及行政过程论。行政过程论把原先作为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拉伸为一个连续的过程,为法律上把外部行政程序回溯到行政决策提供了有力解释。我国行政机关的集体讨论制度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性质,具体需要按所调整的行政关系确定。集体讨论制度的发展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在集体讨论只是一项组织法和内部行政法制度时,法院只能表示尊重,当事人无权通过诉讼质疑或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成为行为法制度后,它是法院检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标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民主集中制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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