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善活动中,政府的定位应当是慈善事业的适度推动者和慈善活动的有效监督者。从慈善事业的适度推动者出发,我国现行慈善捐赠体制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慈善调控平台,弱化政府募捐主体资格,完善政府购买慈善服务制度。从慈善活动的有效监督者出发,政府应联合多部门进行全方位监督,与社会第三方监督机构合作,建立慈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