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1949-1979年间的中国,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关系不是根据所有权,而是根据作者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来界定的,因此最终的作者是作为集体的人民。这样,作为集体的人民和作为个体的作者不能被截然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想象关于文化产品的更加平等主义的实践道路。在这一方面,1949-1979年间中国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