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吸纳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填补了商事立法制度的空白。本文以“林方清诉常熟凯莱公司解散案”为分析对象,以司法介入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为切入点,分析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及股东纠纷的法理基础和合理限度,并从中得出该指导案例对我国司法解散公司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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