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定稿中将刑事责任追究条款单列成一条体现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扩大化特征。只有结合当然解释原理,从职权论角度而非身份角度将监察人员属性解释为司法工作人员,才能解决目前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条款虚置的问题以及相关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而部分无法通过解释论渠道解决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还有待立法论的完善与对接。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