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在向法治国家积极迈进,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统一,然而现今所讲的"法理"和我国传统意义的情理在某些方面或多或少会产生冲突。司法过程中尊重法律权威固然重要,但案件结果与情理也不能相违。所以此时兼顾二者就变得异常困难。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情理与法理关系的考虑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