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救助人权益的私法保障以《民法典》第183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于此过程中需协调第183条与第979条之适用关系。基于法律体系内价值判断的一致性,以见义勇为的公法规定为依据,见义勇为的价值基础为互惠利他主义,与无因管理相一致。见义勇为的私法性质问题本质上是借助何种民法理论解释法律的解释选择问题,价值基础的同一性使得无因管理说成为既充分自洽又最合乎解释目的且解释成本最低的解释方案,第183条与第979条之间构成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救助人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和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有益费用,指向救助人劳动的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以及业已商品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可依据第979条向受益人主张完全偿还;救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指向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和多元损害救济机制的协调。存在侵权人且侵权人能够实际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依据第183条第一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救助人过失情形下侵权损害赔偿与损害补偿之间的差额;不存在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实际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依据第183条第二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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