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4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形,即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而原抵押权人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以及双方都变为一般抵押权。为什么《细则》没有规定转让方保留一般抵押权而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这一情形?如果是一般抵押权,主债权部分转移,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金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