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融资活动,在激活民间资金、发展中小企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借贷现象滋生背景下,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给出了关键性指导意见,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司法机关审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仍需明确"高利贷"的界定方式。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受金融监管机关对民间借贷的抑制思维影响,没有及时转变对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理念,甚至在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和司法审判周期性的特征。审判职能是司法权最根本的职能,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遵循《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护合同和约定的借贷利率有效性。此外,其他公权力机关对企业间民间借贷问题保持"竞争中立",给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适当松绑,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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