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于自然人声音的保护采用参照适用肖像权有关规定的保护模式。自然人声音与肖像虽存在紧密关联,具有较大相似,但二者在权益属性上的定位是有差别的。自然人声音在立法上并未被确认为一种绝对权加以保护,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利益,在保护模式上也应该遵循利益保护路径。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非可以全部无条件地参照适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本身即要求依据对象的性质进行取舍变更。因此,在进行参照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与自然人声音的性质是人格利益而非具体人格权,兼顾肖像权保护的规范构成和立法目的作具体分析。